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15.04.2015 11:44
本文来源: 计生委
鲁卫政法发〔2015〕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计生办: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基准》中尚未明确的行政处罚情形,由各市自行制定裁量基准。
各市、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增补。
联 系 人:于晓刚 冯利
联系电话:0531-67876286 0531-67876157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本文来源: 计生委
15.04.201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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