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山东网6月28日讯 (记者 刘自锐)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中了解到,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规范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孙成文介绍,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共同宝贵财富,有很高的自然、社会、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公益性和不可再生性,被誉为“活的文物”、“绿色的化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孙成文说,对于古树名木的概念,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国家林业行业标准《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对古树定义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定义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据此,《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原始生长的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同时,参照《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的规定和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办法》也采用了三级分类认定: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300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设区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100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孙成文介绍,山东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根据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情况,全省共有30余万株。多年来,部分市县相继制定了文件制度,对本地的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建档、挂牌等基础性工作,对濒危的古树采取了围栏、避雷、复壮等保护措施,加大了对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打击力度。
明确保护措施,对古树名木实行严格保护,是《办法》规范的重点内容。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
一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二是,划定古树名木的应当保护范围,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三是,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对土壤改良、灌溉排水、有害生物防治、防腐与树洞处理、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建设等作出统一规定,同时要求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以及养护协议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四是,列明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作者:刘自锐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