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93号)
03.09.2014 17:36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第93号) 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因未参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暂停从事“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资格的75名司法鉴定人、因具有从事“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不足3人暂停从事“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资格的3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予以公告;上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所从事的“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暂缓编入2014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531-82923413 82923111 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5月30日
具体内容见附件: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3.09.201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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