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启动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

27.02.2017  11:41

  自2月下旬至5月下旬,全省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求,为解决当前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不会协商”“不敢协商”等问题,市、县两级总工会尽快配齐专职指导员。

  专职指导员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可替代的专业力量。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充分借助专职指导员的专业优势,通过推行工作日志等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组织他们开展宣传指导、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2016年省总工会列支610多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省级和县级专职指导员的工作补贴。其中,对县级专职指导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市、县(区、市)也列支相应的配套资金,有效保障专职指导员开展工作。通过建立指导员队伍,我省工资集体合同实效有了明显提高。

  自1995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山东省建立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已达80%以上。近年来,山东省中小企业数量激增,工业园区迅速崛起,尤其是建筑、物流、餐饮、服务外包等行业,企业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协商主体不健全,不具备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我省通过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稳定职工队伍,遏制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工资调整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是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等事项。”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卢国栋告诉记者,今年要在持续推进餐饮、建筑行业等传统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推动行业集体协商领域逐步向新兴产业延伸。

  去年底山东省出台《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规空白。通知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等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及时介入,按照《条例》规定督促责任方整改落实,直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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