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1.06.2015  10:52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

内容

标 准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项目

读书

看报

免费

借阅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市、县建立三级(市-区-街道,县-乡镇-村或社区)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整合公共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藏书资源。

3.县级人均藏书量(含公共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藏书)不少于1.8册(件)。

4.公共图书馆年开展流动图书服务不少于12次。

5.在城市和乡镇车站、集贸市场、商场、广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上架和传输以党报、“三农”、科普、文化生活、健康文摘类报纸等为主的信息服务,每天更新不少于2类。

广播

影视

收听

广播

6.实现城乡应急广播体系全覆盖。

7.在划定的直播卫星服务区内,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收看

电视

8.在划定的直播卫星服务区内,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全省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基本建成,提供不少于16套无线数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观赏

电影

9.为每村每月免费放映1场数字电影,其中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比例不少于1/3。

10. 每学期为中小学生免费放映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11.有条件的工人文化宫每月为农民工免费放映2场电影。

文体

活动

免费参加文体活动

12.文化馆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100次。

13.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30次,村(社区)有1-2个常年坚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的品牌文化活动,年开展综合性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

14.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免费指导群众文体活动常态化开展。

15.工人文化宫每年组织2次以上市、县级公益性职工文体活动,开展日常群众性文体活动。

文化

鉴赏

公益

演出

16.免费送地方戏曲等文艺演出,实施“一村一年一场戏”计划。国办剧场每年为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高水平文艺演出。

公益

展览

17.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常年设有基本陈列,每年举办公益性专题展览不少于4次。

18.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公益性展览展示不少于10次,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2次。

公众

教育

公益

培训

19.文化馆举办公益性艺术培训每年不少于80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不少于20次。

公益

讲座

20.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公益性讲座,市级图书馆不少于50次,县级图书馆不少于30次。

公共教育活动

21.公共博物馆、美术馆举办公益性公共教育活动(如培训、讲座、辅导等)每年分别不少于12次。

传承

弘扬

优秀

传统

文化

22.推进完善“图书馆+书院”模式,公共图书馆建成符合标准的尼山书院,具备经典诵读、国学普及、礼乐教化、道德实践、情趣培养等功能。城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儒学讲堂。

23.建立完善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体系。县级在博物馆、规划馆、文化馆或其他公共文化单位,乡镇、村(社区)在公共文化场所设立介绍当地历史文化沿革、风土人情、历史人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展示。

数字

服务

提升

功能

24.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全省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25.县及县以上依托公共文化机构建有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立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为群众提供菜单式服务。

26.推进海疆数字文化长廊建设,建设覆盖海疆地区的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乡镇示范点及数字文化驿站,开展数字文化服务和图书借阅服务。

免费

开放

文化

设施

27.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开放时间的1/3。

体育

设施

28.县级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免费提供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其他

设施

29.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科技馆、中小学校课外活动基地等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特殊群体服务

阅读

服务

30.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省、市图书馆建成盲人数字图书馆。

文体

活动

31.各级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组织开展针对残障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活动。

参观

32.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全民免费参观。

硬件设施

 

文化

设施

33.县及县以上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市及市以上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一级,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市、县两级基本建成博物馆、美术馆。

34.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35.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达到国家三级。村(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和文体小广场,面积分别不低于200平方米、500平方米。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基本功能包括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文体小广场有健身路径、灯光、有源音箱等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

广电

设施

36.县级以上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改造建设。省级建设省应急广播管控平台,市、县级建设应急广播发布和管控平台,县级实现农村广播“村村响”。

37.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建设和应急广播工程建设费用及每年维护费用应纳入公共服务预算。

体育

设施

38.县级以上设立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村(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或纳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整合设置。

39.将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纳入年度公共服务预算,招标专业服务队伍负责设施的维修,户外健身器材每周巡检维修一次。

流动

设施

40.每个县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公益展览、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

辅助

设施

41.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障人士配备无障碍设施,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经费

人员

 

 

 

 

经费

人员

经费

4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43.县级以上政府安排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企业、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人员

44.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结合职能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根据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量配齐工作人员。

45.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配备有编制人员1-2人,规模较大的适当增加;社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

46.县级以上文化馆馆办群众业余团队不少于3个,社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所属群众业余团队不少于1个,每支队伍每年开展活动12次以上。

47.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指导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自2015年开始实施。

  (二)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指导标准和省实施标准,结合实际和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各市、县贯彻落实国家、省意见及标准情况,以及制定落实实施方案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