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民意

27.05.2016  09:00

  经四路中段的一家烧烤店已将烤炉搬入室内 记者王锋 摄

  26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开征民意。山东拟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一]

  城市应划露天烧烤“禁烧区”其他区域烧烤须用无烟炉具

  在扬尘治理方面,山东拟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监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而且,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加工砂、石、粘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区域。山东还拟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露天烧烤产生的油烟,也是拉低城市“气质”的一大“元凶”。为此,山东拟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为其提供场地。而且,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二]

  集中供热区域禁新建燃煤锅炉医院学校等周边不得制造臭味

  山东拟规定,设区的市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县级以上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山东还拟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珍珠泉院内;邮编为:250011;电话为:053186082452;传 真 为 :053186098762;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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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获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法规草案在济南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修订草案要求,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料、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

  此次修订草案对餐饮油烟管理作出如下要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违规者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提出。来信可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邮编2500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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