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提升计划(2014—2018年)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体质提升计划(2014—2018年)》的通知
鲁教体发〔2014〕1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学生体质提升计划(2014—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山东省学生体质提升计划(2014—2018年)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5日
山东省学生体质提升计划(2014—2018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理念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实施学生体质提升计划,深入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培养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的一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
用5年时间,建立起部门协作、社会联动、学校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学生体质监测公布制度和评价制度;让每个学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学生体质健康水平逐年提高,到2018年全省大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山东省中小学体育教师配备指导意见》,启动全省学校体育师资配备行动计划,三年内配齐配足中小学体育教师。推进中小学体育教师全员培训,加快中青年体育骨干教师培养,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鼓励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到基层学校任教,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鼓励有一定体育基础和专业素养的在职教师兼任体育课。要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待遇,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户外服装及防护用品。
(二)加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配备。认真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结合学校标准化建设和阳光体育活动需要,制定《山东省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配备指导意见》,用2至3年时间,使全省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建设达到规定标准。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周末及节假日全面向学生开放。积极推动社会体育场馆向学生免费开放。
(三)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程,认真开展校园体育活动。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省定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要制定“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方案,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至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开展课间阳光体育活动评比,推动课间体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认真组织学生做好课间体操,改革传统广播操,鼓励、推广学校自主开发易学、易做、运动量适中的自编操等。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早操制度。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学生每周至少参加3次课外体育锻炼。积极探索建立体育课运动伤害保险机制。
(四)提供符合学生个性特点的体育活动课程“超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体质差异、身体发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构建自主选择的体育活动课程“超市”。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创新体育课程和教学方式,在确保适度运动负荷的前提下,增加课程内容的选择性、趣味性,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让每个学生都能拥有自己喜欢的体育课程或体育活动项目。
(五)广泛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民间和传统体育项目。支持各地中小学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挖掘民间和传统体育资源,推广跳绳、踢毽子、抽陀螺等简便易行、喜闻乐见的民间体育项目,推广武术、太极拳等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传统体育项目。
(六)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体育活动多样化和高中体育教学专项化改革。中小学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兴趣爱好,积极创造条件,在义务教育阶段让每个学生掌握2项体育技能,为其终身体育锻炼打下基础;在高中阶段开展体育专项化教学改革。支持学校构建以学生体育社团、俱乐部为主要平台的课外体育活动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总结推广各地中小学开展体育社团活动的经验,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完善筹资和运作模式,使其在学生课外体育锻炼中发挥更好的组织和保障作用。组织研发、推广具有示范、引领价值的课外体育活动案例。
(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阳光体育运动会。改革全省学生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模式,以学校为单位参赛,以单项联赛逐步取代规模大、项目多、周期长的传统运动会。出台《山东省学校体育联赛指导意见》,完善省、市、县、学校四级阳光体育联赛,突出联赛的普及性和引领性。各级各类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综合性阳光体育节、两次以上全校特色项目体育比赛,经常性地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确保阳光体育运动覆盖全体学生。
(八)加强教育与体育部门的合作共建。支持普通中小学与县(市、区)体校联合办学,实施优质教育资源与体育系统的训练场馆资源共享,加强体校学生的文化教学,积极推进优秀教练员、运动员进校园带运动队、指导体育社团活动。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发挥传统体育项目学校对当地中小学体育课程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带动引领作用。合作推进校园足球和游泳等运动项目普及活动。
(九)加大校园足球等集体项目改革。加快制定并实施校园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小学、中学、大学定点学校,建立健全省、市、县、校四级足球联赛机制,通过招生考试政策疏通足球人才成长通道,源源不断培养优秀足球后备人才,并把校园足球工作的成功做法逐步拓展到篮球和排球等集体体育项目中。
(十)建立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在面向全体中小学生开展多样化、兴趣化体育项目普及的基础上,重视青少年体育人才的早期发现与培养。进一步完善高中体育特长生和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统筹规划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体育特色学校建设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基地建设。
(十一)进一步完善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初中、高中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将学生自主选择的体育技能活动项目和学生体质测试结果纳入学业成绩考核,学业成绩实行等第表达。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大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数据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育学业成绩和体质测试结果记入学生体质档案。高中、高校要将学生体育学业成绩和体质测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加强大学生体育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十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年度监测公布制度。建设全省学
生体质健康数据平台,为每位学生建立体质健康电子档案,实现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学生体质健康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布制度,各市、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向社会公布学生体质监测情况,省里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中小学生体质监测情况。
(十三)建立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年度评估制度。各地要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和重点地区学校体育工作挂牌督导制度。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采取学校自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的办法进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评估工作报告等报省教育厅。
(十四)建立市县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每年全面总结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编制和公布本地区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并逐级上报。市、县(市、区)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重点反映本地区学校体育开课率、教学实施总体情况、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及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等关键指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十五)加强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立法工作。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研究起草《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依法促进和保障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体育部门共同建立中小学体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就中小学体育工作进行会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合力推动学生体质提升计划的全面实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事业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把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人员编制、人事人才、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必要的政策倾斜。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和学校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区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健全体育工作机制,制定加强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要积极构建政府部门主导、学校重点推进、社会深度参与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和支持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投入,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所需经费。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要确保日常体育教学、学生体质测试、体育教师培训等工作需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学校体育联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支持省教育厅、体育局合作开展各市中小学生体质监测等工作。支持建立学校阳光体育基金,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学生阳光体育活动开展。
(三)督导监督
将中小学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并纳入教育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中小学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格实施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行政问责制度。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