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安监局政务大厅正式运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40号)要求,2015年4月1日起省安监局政务大厅正式开始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窗口”式服务
政务大厅按照“集中受理、一站服务、内部运转、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实行“窗口式”服务模式。自2015年4月1日起,凡应由省安监局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受理、转办和批准文书、证照的发放均由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二、受理范围
政务大厅负责受理由省安监局决定的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六)按规定由省安监局负责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资质认可;
(八)按规定由省安监局负责的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
(九)危险化学品登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济南市闵子骞路15号(省安监局办公楼1楼126房间),邮编250011。咨询电话:0531-81792231。
四、其他
(一)凡是需要向省安监局申报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将纸质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到省安监局政务大厅。对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安监局委托由设区的市安监局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以正式文件上报,由申请人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监局政务大厅。
按照省安监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规定,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颁发、加盖省安监局印章的行政审批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无需报送政务大厅。
(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及申报办理要求,已在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中登载,各单位和个人可随时查询,也可到省安监局政务大厅索取《山东省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或拨打咨询电话进行业务咨询。
(三)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送的各种通知书、告知书,由政务大厅统一对外发送。
(四)申请人可通过政务大厅咨询电话查询申报事项的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