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出炉 背景、过程解读

29.12.2014  18:52

   中国山东网12月29日讯 (记者 王永春 王晔)《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侨办主任刘方会、副主任孙西忠,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处长刘鲁平介绍《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制定、施行的有关情况。

  今年山东省内归侨侨眷达到120万人 《条例》出炉是顺应形势

  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35条,涉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我省的政治、财产、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救助、出入境等多方面的权益保护,内容较为全面、丰富,规定较为具体、明确。

  山东是长江以北重要的侨乡省份。山东籍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120万人,分布在世界97个国家和地区,以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巴西、加拿大居多,在近20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了200多个同乡社团组织。山东省内归侨侨眷120万人,主要集中在烟台、威海、潍坊、临沂、日照、青岛、济南等市。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发挥其独特优势,积极投身我省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山东省侨办主任刘方会指出,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实现了我省侨务立法零的突破,也是我国的第一部涉侨地方性法规。1997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需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侨务部门,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大局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有效地保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凝聚了侨心,争取了侨力,为我省对外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保护法》进行了修正,2004年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对国务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都增加了许多新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世情、国情、省情、侨情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对充分涵养侨务资源、加强对外交流、用好侨资侨智、改善侨界民生、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出许多做好侨务工作的好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兄弟省区市也有很多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归侨侨眷和侨胞的合法权益,充分涵养侨务资源,进一步凝聚侨心、争取侨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从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制定《条例》的重大决定。

  《条例》制定过程解读 2年前起草

  山东省侨办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早在2012年就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启动了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总结梳理了近年来我省涉侨政策法规工作情况,全面分析了当前侨情发展的新变化、侨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涉侨部门、基层侨务工作者和广大归侨侨眷、驻鲁侨商等各方面意见,参考借鉴了四川、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好经验、好做法,前后经过两年多的积累、沉淀和修改。

  山东省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远方亲自带领调研组赴福建、安徽等兄弟省市学习涉侨立法的先进经验。副省长夏耕多次听取《条例》起草工作的汇报,并对制定《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民侨外委、法工委、法制委、省法制办直接参与《条例》的立项、起草、调研和修改全过程,赴省内重点侨乡实地听取基层人大代表、侨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归侨侨眷、驻鲁侨商的意见建议,组织协调十七市人大、政府法制办、有关涉侨部门等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在草案征求意见和会签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和诸位代表对《条例》予以充分肯定,先后经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得以顺利高票通过。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凝聚着省领导、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心血,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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