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02.03.2016 09:39
本文来源: 发改委
省政府出台《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妥善解决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的问题,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落地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办法》明确界定购买主体。规定,除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办法》明确界定承接主体。规定,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办法》同时明确,自然人也可作为承接主体。
《办法》明确购买内容。强调,购买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接、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的服务事项。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等六类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
2015年,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上半年,全省已实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27亿元,预计全年可达到300亿元左右。
本文来源: 发改委
02.03.201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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