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东省旅游条例》:低价团强制购物被严禁

27.11.2016  11:04

  山东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获得审议通过

  低价团被禁止 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景区优惠免费力度加大

  11月26日下午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这次修订,推出了一些对旅游市场新的管理监督措施,重新明确了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能。

  1.新修订的《条例》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又推出了哪些新措施?

  随着大众旅游和全域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市场出现了新的需求和变化,甚至出现一些乱象,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的一些乱象,《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监督力度。

  在旅游经营方面,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作出全面细致地规范;在市场监管方面,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具体条文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四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条例》实施后,旅游市场监管手段将更加有效,旅游经营活动更加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旅游行业秩序更加有序。

  2.旅游者在旅游服务方面有什么新实惠?

  《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分别就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休闲服务设施,设计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推进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和市内交通的无缝衔接,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旅游厕所改造提升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过程中,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呼吁,加大政府投资景区的免费力度。《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3.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对旅游部门赋予了哪些职能?

  2016年,省政府针对旅游业发展和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将省旅游局改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全省17设区市旅游局,已有14个改为旅游发展委员会。“局改委”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更,更主要的是职能发生了变化。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重点明确了“各级旅游部门综合协调职能”,同时赋予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工作等任务。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从此,全省各旅游部门职能更加明确,其他部门将更加积极主动抓好与旅游相关工作,必将推动全省旅游工作蓬勃发展。(记者廖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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