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东省旅游条例》:低价团强制购物被严禁
山东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获得审议通过
低价团被禁止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景区优惠免费力度加大
11月26日下午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这次修订,推出了一些对旅游市场新的管理监督措施,重新明确了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能。
1.新修订的《条例》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又推出了哪些新措施?
随着大众旅游和全域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市场出现了新的需求和变化,甚至出现一些乱象,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的一些乱象,《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监督力度。
在旅游经营方面,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作出全面细致地规范;在市场监管方面,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具体条文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四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条例》实施后,旅游市场监管手段将更加有效,旅游经营活动更加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旅游行业秩序更加有序。
2.旅游者在旅游服务方面有什么新实惠?
《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分别就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休闲服务设施,设计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推进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和市内交通的无缝衔接,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旅游厕所改造提升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过程中,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呼吁,加大政府投资景区的免费力度。《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3.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对旅游部门赋予了哪些职能?
2016年,省政府针对旅游业发展和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将省旅游局改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全省17设区市旅游局,已有14个改为旅游发展委员会。“局改委”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更,更主要的是职能发生了变化。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重点明确了“各级旅游部门综合协调职能”,同时赋予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工作等任务。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从此,全省各旅游部门职能更加明确,其他部门将更加积极主动抓好与旅游相关工作,必将推动全省旅游工作蓬勃发展。(记者 廖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