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解读

14.04.2016  10:59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木品种审定,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山东省林木品种,山东省林业厅修订发布了《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选育的林业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全省林业品种的审定工作由省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2002年省林业局以鲁林种发〔2002〕91号文印发了《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及管理办法》,先于2003年国家林业局第8号令公布实施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安徽、福建、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区相继制定了本省区的品种审定办法。2009年省林业局修订了《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及管理办法》,以鲁林种字〔2009〕20号文印发了《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结合当前我省林木良种选育和审定工作实际,经过广泛征集各市林业局和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修订稿)》。2015年4月17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修订稿)》进行了审议,形成《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品种审定的负责机构及组成、品种申报审定材料要求及流程、审定程序、审定品种的管理以及对报审者和委员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院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按照林木良种选育的科学程序和规范要求育成的主要林木品种及其他林木、花卉品种,均可申报品种审定。

五、品种审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报审材料:

(一)《山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和区域试验报告。

(三)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四)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整株、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以及母树、试验林照片。

(五)转基因品种须附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经济林品种须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属协作育种的,须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报审委托书。

(七)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须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六、林木品种审定的负责机构及组成

根据《办法》规定,山东省林业厅设立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用材和防护林、经济林、观赏树木和花卉三个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品种初审,秘书处设在省林木种苗和花卉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申报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审定的林木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各种育种技术改良并按照选育、引种、驯化程序获得。

(二)在产量、抗性、适应性或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显著优于特定对照种、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繁殖技术成熟,并能够生产出一定数量种子、穗条(种根)或其他繁殖材料。

(四)经过区域试验,确定了适宜种植范围。

(五)已通过国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资质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

(六)品种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