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4.12.2018  16:12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努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加强依法保护营造公正法治环境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精准履行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关心的问题。凡有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的,检察机关将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予以重点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家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也将受到依法严惩。对因民营企业破产、劳资纠纷、产权争议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将及时妥善处置。

  在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方面,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骗贷、内幕交易等风险型犯罪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惩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同时,检察机关将加快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重点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假售假等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将通过公益诉讼、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补偿工作等举措,依法保护绿色生产型民营企业周边的生态环境;对高耗能、过剩产能民营企业,妥善处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兼并、破产清算、企业债转股、股权融资等案件,帮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转型升级、恢复生机。

  将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违法执行的监督,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强化法律监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提升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正常经济活动,严格区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认真审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与民营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个人犯罪的区分。

  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慎捕少捕不捕,严格审查案件。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规定,严格审查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坚决防止“入罪即诉”“带病起诉”。

  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到企业或请过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案件实行逐案逐人审查,对本地纠防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久押不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依法予以容错,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依法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开展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清理活动,加大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审查办理,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稳定企业家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依法调查核实,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同步做好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等问题,主动“诊脉开方”,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堵漏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张依盟 李明)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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