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06.01.2017  03:02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2017)鲁06民初8号公益诉讼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益诉讼人以被告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将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产生的废酸液排向消水河和掩埋,致使作坊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受到严重污染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对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判令二被告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776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本案受理情况向社会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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