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培育办法(试行)》印发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培育办法(试行)》,刊发如下:
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认定培育办法(试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要求,为认定培育一批集聚发展特色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挥好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服务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促进服务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山东省服务业转型升级要求,属于服务业重点行业,产业集聚度高、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特色突出、管理科学规范,对服务业及整个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现代服务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水平高的县级行政区域或各类服务业为主的园区。
二、指导思想
以提高现代服务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水平、促进产业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加快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推进服务产业集聚、服务企业集群、服务资源集约、服务功能集成,全面提升我省现代服务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水平,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全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主体区、服务经济高效发展的先导区、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
三、发展目标
自2017年至2020年,在服务业重点行业内,每年择优认定10个左右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4年认定培育40个左右。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格局,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成为全省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载体。通过培育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引导全省服务业高效高质发展,全面提升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四、认定条件
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态势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培育以旅游休闲、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科技创业、养老健康、金融、商务、家政、会展、研发设计、教育培训、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示范区范围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和各类服务业园区为主,具体条件如下: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四至边界清晰,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
3.制定了园区发展规划,有相对集聚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4.区域内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对服务业和整个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产业规模较大,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较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整个示范区增加值的比重不低于50%。
6.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集约集聚集群发展特色突出,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或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对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带动作用突出。
7.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吸引国内外投资、合作的良好条件,当地政府有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五、认定程序
1.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2.申报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定位、发展目标;
(2)相关土地使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材料;
(3)近3年发展情况(县市区为单位的示范区提供国民经济和服务业发展情况,其他示范区提供营业收入和实现利税),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近3年营业收入、税收等材料;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管理机构情况;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3.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审,本着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区均衡性的原则,确定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授予“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称号。
六、政策措施
示范区一经认定,由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管理和创新工作研究等。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省里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示范区内新设立的属于服务业重点行业的企业,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3年内减免有关税费。
七、组织管理
1.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规划指导、认定培育和评价等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示范区创建和经验推广工作,发挥好示范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2.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集聚区,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获得的称号。
3.建立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各市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数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整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