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年1月17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鞠振平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解读《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有针对性的制定改善环境质量措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展,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2018年1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此次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17年为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本次普查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对山东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鞠振平介绍,本次普查工作以实现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采取“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形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的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这次普查增加了工业园区、市政入河(海)排污口、非道路移动源等普查内容,有助于摸清当前不同行业、领域污染源总体分布和排放基本情况及动态变化信息。为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鞠振平指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此次普查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此次普查旨在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