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蔬菜种苗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农政法字〔2015〕11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蔬菜种苗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蔬菜种苗经营管理,规范蔬菜种苗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蔬菜种苗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2015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种苗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蔬菜种苗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蔬菜种苗,是指由非主要农作物蔬菜种子或繁殖材料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
第三条 由蔬菜种苗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种苗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蔬菜种苗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苗场土地面积30亩以上,租赁使用年限10年以上;自有育苗设施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环境控制设备、苗床、嫁接工具、催芽室、灌溉施肥设施;育苗设施地面覆盖措施;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三)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人以上;
(四)具有与经营蔬菜种苗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1台(套)以上;
(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检验室、仓库,总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新品种在育苗推广前应进行不少于2个生长周期的田间对比试验,并适宜在当地种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蔬菜种苗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检验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育苗场地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租赁合同;育苗场地理位置图、规划平面图,育苗设施清单;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育苗环境控制设备(光照强度调节装备有遮阳网;温度调节装备有热风炉、热水循环、管道、水暖风机和风机湿帘降温系统等)、苗床、嫁接工具、催芽室、灌溉施肥等设施设备的投资证明及照片;
(六)育苗品种2个生长周期的田间对比试验报告;
(七)育苗技术规程及质量保证制度;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营业场所、育苗及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发放经营范围为蔬菜种苗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蔬菜种苗经营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八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蔬菜种苗经营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