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15.06.2016  14:49

  为适应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规范全省行政权力事项管理,2016年4月11日,省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规定,行政权力事项分为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2014年和2015年,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九类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分别作了规定。随着改革推进,形势任务发生变化,一方面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集中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级行政审批目录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另一方面,我省建成了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平台的动态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理,今后,其他九类行政权力事项也要纳入平台运行管理。两个办法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鉴于行政许可为十类行政权力事项之一,省编办将两个办法进行整合修订,对十类行政权力事项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形成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17市编办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以鲁政字〔2016〕76号文件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条,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动态管理做了规定,重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动态调整情形和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调整情形。对原有两个办法调整情形进行规范,明确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调整的;行政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其他应予调整的。

  二是简化了调整权限和程序。简化了原有两个办法的调整权限和程序,明确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政府审定公布后方可调整。除此之外,有法定依据新设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统一简化为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调整清单,不再报政府常务会议、编委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不按照《办法》要求提出调整申请的或者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为严肃清单管理,进一步规定了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办法》修订后,有法定依据新设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事项要素的管理权限调整至机构编制部门。据此,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调整情况,直接在清单中增加有关事项,也可对权力事项的类别进行调整。对因这两种情形导致事项总数和各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将结合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权力事项有关情况汇报,一并向本级政府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后的《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链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