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通过

15.06.2017  13:25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不久前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定外的建设活动,应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对保障游客安全作出规定,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客流量控制方案,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

  《条例》细化和规范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了可操作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巡视员耿庆海表示,关于一般建设项目,《条例》规定“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作为办理其他建设手续的前置条件,明确了办理流程,起到提前把关作用。同时,对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解决了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突出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建设行为,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减少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加强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对维护景区风貌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条例》还对保障游客安全、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客流管控。

  据介绍,山东省目前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总面积近4800平方公里,约占省域国土面积的3%。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部分风景名胜区暴露出新问题,包括管理体制不顺、部分景区规划编制滞后、违法建设时有发生、管理服务水平亟须提高等问题均亟待解决。此次《条例》颁布也得到了社会民众关注并纷纷表示“重在落实”。而《条例》中例如“在风景名胜区有刻字立碑情节的,处5万到20万元的罚款”等条款,网友建议,应该再重一些才能真正遏制乱象发生,“除了动用经济手段,还应与个人征信挂钩,令其一处乱刻,处处受限”。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6.07 于洁

  (原标题:《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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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山东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审查和省直部门会签,新华网
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加强环保工作紧急电视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