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例》今起实施

30.09.2014  09:37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例》今起实施

  治“堵”秘方,还看疗效

  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国高速公路法定节假日实施免费通行。由于车流量激增,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其中,车辆刮擦、追尾等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0%以上,因为现场处理时间长而导致路面长时间、长距离拥堵。《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例》实施以后,简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或将破解我省高速公路“逢节必堵”的交通顽疾。

   新规的适用范围

  9月28日,记者在山东省高速交警总队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自2014年9月30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例》开始实施。

  据山东省高速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可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和路产损失,仅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二是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三是车辆可以移动。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现场勘查处理:一是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四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五是有一方逃逸的;六是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撤离现场需保留证据

  据介绍,当市民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拍照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停靠在约定的地点,应查验并可互拍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报警等候处理。当事各方应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拒绝撤离可处200元罚款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现场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交通警察接到指令抵达交通事故现场,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按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拒绝自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不属于快速处理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交警部门提醒,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但拒不撤离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200元处罚。

  如果双方撤离后,一方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当事人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当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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