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禁啃老
08.10.2014 10:46
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本报讯 (记者丛民)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可以拒绝——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啃老”。
据了解,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还规定,65周岁以上老人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对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此外,《条例》还明确,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关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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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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