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两交警“收黑钱”被判刑
□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王希玉 刘振全 报道
本报聊城讯 两交警私下收黑钱,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0月20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
被告人周广文于2012年7月起任东阿县交警大队二中队代理中队长,主持二中队工作。被告人张之哲于2012年12月起任东阿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带班长。2013年11月初,在明知禁止社会人员上路执勤的情况下,被告人周广文仍安排王泽波、王泽东、雷国庆、陈家明4名社会人员到张之哲班组,安排邱庆鲁、杨荣荣、张平、王泽丁4名社会人员到自己班组夜间上路执勤。被告人张之哲接纳周广文安排的王泽波等4名社会人员,并自己安排孙涛、李晓2名社会人员在自己班组内夜间上路执勤。上述社会人员在东阿县北外环与105国道交叉路口执勤过程中对过往车辆收取每辆10元不等的私钱,并将收取的私钱分别交给被告人周广文、张之哲予以私分。2013年11月20日,齐鲁晚报以“东阿三道卡,交警深夜收黑钱”将上述事件曝光,后又被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多家国内知名网站转发报道。
2009年8月份,被告人周广文利用担任东阿县交警大队刘集三中队、直属四中队、牛角店二中队带班长的职务便利,承诺李子具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和一辆自卸车、杜建明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刘元亮的两辆重型罐式货车和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苗勇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东阿时违章不罚款或少罚款,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上述4人贿赂共计175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广文主动向东阿县纪委交代收受杜建明贿赂50000元的事实,并退缴赃款50000元。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周广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之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周广文的违法所得125300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广文以“量刑重,自首应减轻处罚”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广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自首情节成立;但其身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给别人提供保车帮助,个人收取好处费,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对其所犯受贿罪不足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