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将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

22.10.2014  06:37

   菏泽市近日下发《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计算市级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

  按照生态山东建设的总体部署,菏泽市委、市政府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将水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水质监测考核数据采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数据,以县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季度平均浓度与目标值比较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据菏泽市环保局、水利局有关专家介绍,各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专项用于补偿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菏泽市要求,各县区获得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县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市财政、环保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菏泽市水利局 | 责任编辑: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