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落实安全生产颁新规 危化企业将“退出”主城区

22.12.2015  16:48

齐鲁网 12月22日讯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日前,山东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规定自2015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

为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规定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规定提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新规定还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罐区作业实行升级管理,逐级审批确认,实行双人操作,1人作业、1人监督。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设立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实行分类、分区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严禁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

今后山东将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不再委托办理。同时,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选址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再新增产能;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搬迁、转产或关闭;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