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落实年底带薪休假制度 不休按日工资300%补偿

03.09.2014  20:37

据《山东新闻》报道,目前,山东正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年度带薪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所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不能执行年度带薪休

假,必须向省人社厅作出说明。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不休年休假的人数比例可控制在10%以内,并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进行补偿。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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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年假情况不理想

截至目前,山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录入休假计划的57000人中,已休假的25000人,占44%,其中,已休完本人全部应休假期的约14000人,占24%,休假比例已基本达到去年全年水平。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仍不理想。

省人事管理系统中增加了带薪年休假管理

记者了解,在省人社厅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带薪年休假计划和台账管理功能,支持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如有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可以进行调休。调休2次以上(含2次)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可于次年申请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今后,省直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份完成休假计划录入。系统记录的休假台账数据是兑现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必须实时维护,对年终突击补录调休情况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作为兑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避免虚报冒领休假补贴。

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理想

在企业层面,近两年来用人单位落实情况也逐渐好转,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仍不理想,不同层级执行情况不均衡,离基本落实年休假制度还存在不小差距。

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较好,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存在问题较大。同时,未休假人员享受300%的工资报酬困难较大。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数量分别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总量的4.56%、2.94%,在用人单位分类中,私营企业分别占涉案用人单位总量的54.65%、59.36%。

下一步,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人社厅将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政策体系,规范带薪年休假行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与单位考核、评选表彰先进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将休假计划落实到位。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