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社区集体户”解决“无房”落户难

09.09.2016  08:34

  记者8日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山东公安部门出台户籍管理新规范,设“社区集体户”解决“无房”落户难题,同时允许租赁房产申请集体户,更好服务民生。

  8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共13章135条,基本涵盖各类户口登记事项。

  记者了解到,规范提出依法登记户口,禁止设立前置条件。今后,出生医学证明将作为山东省公民办理出生登记的主要凭证。符合条件的弃婴、儿童或流浪乞讨人员,可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对于“无房”落户问题,规范提出建立“社区集体户”,用以登记在社区既不符合设立家庭户条件、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今后,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房屋产权出售后,户口无处可落的类似问题得以解决。同时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租赁房产也可以申请。

  据介绍,山东还将全面推进户口“网上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当地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新生儿取名需求,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管理制度。接待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规范还明确当事人如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吴书光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