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污染天气限行机动车

19.11.2015  10:12

  本报济南11月17日讯 近日,我省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和空气污染,引发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极大关注。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越来越重视,对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征求意见稿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污染等防治和处罚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堪称山东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它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等。

  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工业用煤销售管理制度,并指定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销售的非工业用煤实施检验管理。设区的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禁止原煤散烧。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对城市建成区居民、单位和工业园区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在扬尘污染防治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围挡、覆盖、洒水、主要道路硬化、冲洗地面和车辆、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规划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针对露天烧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和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对大气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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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条例,如何处罚

  【应急预案处罚】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规定停产限产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工地采取围挡、覆盖、洒水、主要道路硬化、冲洗地面和车辆、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抑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运输和装卸处罚】

  运输和装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篷盖或者其它措施,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或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露天烧烤处罚】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或者在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烧烤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焚烧物料处罚】

  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城市建成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处罚】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事故处罚】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据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