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将被追责

10.07.2015  16:10

    人民网济南7月10日电 律师参加庭审不再进行安检,法官应保障律师发言完整性,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将被追责……

  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五章,40条。

   律师参加庭审不再进行安检

  关于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规定》明确,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裁判文书对律师意见是否采纳予以说明

  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方面,《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法官应保障律师发言完整性

  关于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方面,《规定》明确,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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