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遗条例》开始实施

17.12.2015  09:51

  12月1日起,酝酿近两年时间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简称《非遗条例》)正式施行。从2014年1月《非遗条例》立法小组成立,到形成《非遗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等,各方把关《非遗条例》时均强调“因地制宜”的重要性。《非遗条例》的山东特色究竟有哪些?记者采访有关部门,对几个特色亮点进行了梳理归纳。

  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月”

  《非遗条例》第七条规定,“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山东省文化厅非遗处负责人解释,这是具有山东特色的独创性内容。

  非遗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保护非遗需要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国家虽然设立“文化遗产日”,但“文化遗产日”活动包含“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方面内容。“文化遗产日”设在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各类传统民俗活动较少,这期间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很难发挥非遗密切联系群众生活的优势。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二月初二,传统节庆活动达到高潮,这是非遗集中亮相的最佳时机,在该时段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有利于群众广泛参与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传播,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非遗的良好氛围。

  鼓励生产性保护

  《非遗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姜慧表示,非遗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非遗条例》鼓励生产性保护,符合非遗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有利于推动非遗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提高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非遗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支持教育机构参与

  《非遗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李国琳说,各级、各类学校是开展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应当充分利用学校的专长和优势,开展非遗教育和传播。非遗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资源,传承传播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非遗条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遗学校,培养、培训非遗人才,开展非遗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据统计,目前山东共有417所中小学将非遗纳入教学内容,并作为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明确生态保护区设立条件

  《非遗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李国琳介绍,本条明确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主体、条件和目的,规定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她指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有多种模式,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最主要的模式。

  第三十三条同时强调,“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有专家指出,就全国非遗保护现状而言,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些地方文化自觉意识不强,没有将非遗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所需经费尚未全部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尚需完善;非遗保护队伍和传承队伍后继乏人。《非遗条例》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坚实保障。

  目前,山东共有8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国家级名录173项,省级名录555项,国家级传承人60名,省级传承人313名。截至2014年底,全省以非遗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业户达到39170个,年营业收入210.77亿元,从业人员达30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