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保护有了“护山符” 建筑垃圾戴上“紧箍咒”
5月1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两部新法规,瞄准城市生态保护、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诸多难点、痛点,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地方立法,贵在“接地气”。两部地方性法规在进入人大立法时期后,是怎样保证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相关工作人员。
践行绿色发展 立法保护山体
这两日,市郊山体公园随着小长假的到来热闹起来,市民三三两两,沿着山道漫步,一路感受着将自然拥入生活的惬意。而5月1日《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的正式实施,也让全市642座山体有了“护山符”。该《办法》建立了山体保护名录,对重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并明确了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标志着济南市山体保护正式步入法治轨道。
众所周知,泉城济南素有“一城山色半城湖”的美誉,经调查摸底,全市共有山体642座,山体总面积约2626平方公里。这些山体对于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改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2017年8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室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通过市人大公众信息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会同城建环保工作室组织召开了五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立法咨询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以及县(区)有关政府部门、镇(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和城乡绿化、城乡水务、园林等部门,对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
“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工作人员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将“生态优先、永续利用”作为我市山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一条首要原则在法规中确定下来。在制度设计上,严格落实山体保护生态红线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和保护措施,完善山体修复治理监管制度,促进我市山体资源的有效保护,深化生态文明建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无序开发满目疮痍,到修复整治打造全新生态景观,再到如今为山体保护立法,这一过程既见证了一座城市对于生态保护的决心,又印证了济南努力让生态成为常态、绿色成为底色,让市民看得见山峦起伏,听得见泉水叮咚的发展理念。”工作人员如是说。
充分调研论证 首次隔次审议
多年来,建筑垃圾处理已成为社会公认的城管“老大难”。由于多年来没有正式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强力推进,在城市化进程中,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也积攒出不少现实难题。比如建筑垃圾排放不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薄弱;95%的建筑垃圾没有得到利用;监管合力未形成、未有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严重迟滞了建筑垃圾良性利用的步伐。加快建筑垃圾立法进程成为一个颇为急切的课题。
2017年起《条例》进入人大立法时期。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件法规的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鲁谦多次指示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一定把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情况摸准吃透,立一件管用的法、符合实际的法、有质量的法。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城市管理课题,存在许多难点,应当充分调研论证修改后,再提交第二次审议。为保证充分的调研论证和法规修改时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实行隔次审议。在4个月的调研时间中,形成10万字研究资料和调研报告,11个方面的200余个子问题均得到了比较理想的解答。在此基础上,带着问题,组织城管、编办、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西安、南京、长沙、深圳四个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各具特色的城市,采取座谈交流和实地察看的方式,认真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和立法经验,形成了数万字的立法调研报告和法规参考资料。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三个大的方向,一是没有就建筑垃圾谈建筑垃圾,而是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角度进行通盘考虑;二是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弥补基础设施缺失造成建筑垃圾无法规范排放的问题;三是将建筑垃圾看成一种资源,进行资源综合化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工作人员表示。
作者:沙文婧   网络编辑:翟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