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65岁以上老人可免费乘公交 将逐步完善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津贴制度

28.09.2014  21:57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记者了解到,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

      鲁网9月28日讯(记者 刘梅婷)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记者了解到,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免费乘公交范围扩至65周岁以上 无力支付律师费可获法律援助

      记者了解到,此《条例》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涉及为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比如,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

      据了解,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免费。目前,全省17市已经有11个市落实了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而且东营、莱芜市的免费乘车已扩大到60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另外,依据有关法律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将逐步完善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津贴制度 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拒绝诊治老人

      不仅如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建立养老补贴、护理补贴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责任编辑: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