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峄城区法院试行“3+4”大合议庭陪审模式
16.03.2017 19:33
本文来源: 法院
该案为发回重审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因与邻居周某某产生邻里纠纷,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及其亲属等人打伤,三人构成轻微伤,情节恶劣,判决三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判部分做法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受理案件后,峄城法院迅速通过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从辖区230名经过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选出4人,与3名法官组成大合议庭审理。 为了保障陪审员在庭审中顺利履行职责,合议庭审判员在有陪审员参加的庭前会议上,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列出了案件事实清单,由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照认证。
法庭调查阶段,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公诉人询问后,人民陪审员就本案事实问题向被告人主动发问,由此出现了开头的一幕。“你怎么安排的?”“我给王某某说你看怎么办。”“站场是什么意思?”“防止对方打人。”在一问一答中,人民陪审员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为在合议阶段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事实提供了重要参考。
“ 3+4”大合议庭陪审模式是一种特殊的人民陪审模式。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运用“ 1+2”模式,即1名法官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峄城法院大胆推行“ 3+4”大合议庭陪审模式,最大程度地发挥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取得了良好效果。黄凯 责任编辑: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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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201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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