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公告
失效依据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第六条,本文二中的(二)、(五)中的2、(十一)、(十二)失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要求,制定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贯彻落实总局《公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意见,现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有关实施意见
(一)使用企业补开《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简称《证明单》),其《证明单》的开具日期原则上应与其相关联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日期(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保持一致。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2年8月28日前,将《暂行办法》颁布前的使用企业(包括连续生产企业)资格备案信息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路径: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组下的相对应文件夹。
(三)生产企业应将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开票日期的先后顺序逐份填写《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市局和企业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审核的主要内容为:货物名称是否为石脑油燃料油税目注释中规定的名称,该项业务是已缴消费税和未缴消费税的发票是否准确分开)连同本表的电子文档(以EXCLE格式)一并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应于8月25日前将本表的电子文档上报省局。上报路径同上。
(四)使用企业应将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的有效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下同)按月分别填写《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请时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下同)。
(五)对使用企业申报的所属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比对,以比对相符的有效凭证开具数确定计算企业退税。对比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核查(核查函式样见附件1),核查相符后,方可办理退税。
(六)对使用企业2011年9月30日的库存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应于2011年10月份作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领用处理数量大于当期实际耗用量部分,转入下期先行领用处理。
二、《暂行办法》有关实施意见
(一)《暂行办法》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使用企业拥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生产装置或设备其中之一,即为符合提请资格备案所需条件。(本条失效)
(三)使用企业必须在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装置的原材料进口和产成品出口位置安装流量计。
(四)《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
(五)有关资格备案资料信息的要求
1、资格备案的纸质材料一式四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市局、省局各一份。
2、《暂行办法》颁布前的企业,其资格备案内容为《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之内容;《暂行办法》颁布后的新办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本条失效)
3、《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底将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和注销)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中所称“已备案、变更和注销”为当月新增的备案、变更和注销的企业信息。
4、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简称变更企业),按《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时间要求,填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信息变更表》(见附件3);
5、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月20日前将上月企业资格备案信息(新增、变更和注销)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应于次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电子文档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上报路径同上。
(六)在计算使用企业应退还的消费税税额时,其石脑油或燃料油的实际耗用数量,应以吨为计量单位来计算。
(七)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应当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填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税汇总表》并及时将电子信息(以EXCLE格式)上报市局,市局应于每月底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同上。
(九)《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于2012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库存的《证明单》应当予以封存,对企业未使用的《证明单》予以收缴;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应当做好《证明单》整理归档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173号) 予以废止。
(十一)关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暂行办法》附件1)的填表说明:(本条失效)
1、产品类型:对于既生产乙烯类产品又生产芳烃类产品的使用企业,应在两类产品对应的方框内同时打勾(√)。
2、“产成品”栏目下“其它”栏是指企业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同一生产过程中产出的非乙烯类、芳烃类产品;芳烃类栏目下“其他”栏是指企业生产的除苯、甲苯、二甲苯三种产品之外的混合芳烃、重芳烃及衍生品。
3、附列资料目录中所列证件《营业执照》和相关产品《危险化学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自超期之日起使用企业不再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十二)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暂行办法》附件2)(本条失效)
1、本表由使用企业填报,连续生产企业也应填报本表。
2、申请退税数额的计算原则:即免税原材料优先耗用原则,对于既有免税原材料又有含税原材料的使用企业,在其生产乙烯芳烃产品时,无论其实际生产耗用的原材料是免税的还是含税的,均按照先耗用免税原材料来计算。只要本企业有库存免税原材料,则本期企业申请退税数量为0。
使用企业只有在本期无免税原材料库存且又耗用了含税原材料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其申请退税的数量才为正数。
3、本表“产品比重”部分的数据内容为企业申请退税的前置条件,按自然月计算,使用企业生产的乙烯类、芳烃类产品合计占全部产品的比重小于50%的,不予退税。
附件: 1.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发票信息核查函
2.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分品种销售明细表
3.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信息变更表
4. 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管理台帐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