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扩充”还原了人情与法理

04.09.2014  01:07

        摘    要:认定的“合理”宗旨,既指向法律的技术层面,又充分体现出一种救济性,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障和救助。

  认定的“合理”宗旨,既指向法律的技术层面,又充分体现出一种救济性,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障和救助。

  最高法20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详见今日本报A7版)。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7种可视为工伤的情况,其中第六条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因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而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却不胜枚举。

  究其根源,在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严格限定于“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以及必要时间”。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滥用,但在实践中却异化为一种“免赔条款”。何为“必经路途”,多长时间算是“必要时间”?即便从常理来说,也难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存在极大的争议。而从法理角度看,这事实上也是一种非常不严谨的表述,其所留下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在工伤赔偿案件的裁定上形成障碍。

  最高法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尚未健全,当然更由于不少企业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伦理,相对于企业,普通劳动员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劳动者无法与企业进行对等的博弈。这带来的一个隐患是,一旦作为兜底保障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有空可钻时,企业往往可以从中获利,而劳动者则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唯一的办法就是还原法律本意,让相关法律条文更加明确、规范,更具有现实操作性。正如赵大光所说,理解这一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合理”。这里的“合理”,一是指向法律的技术层面。工伤认定涉及的情形多种多样,法律法规本身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相对稳妥且更加科学的做法就是以“合理”为宗旨来界定工伤。“合理”固然也会存在弹性空间,但相比之前规定的不甚合理的“必经路线”和“必要时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另一个指向的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层面。工伤赔偿的立法本身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无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具体的规定上,都应当充分体现出一种救济性。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一方面与其工作有着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对其本人和家庭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很多家庭无法承受之重。在这个意义上,在“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对工伤认定做扩充式的解释,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障和救助,不仅有利于个体和家庭,对整个社会也功莫大焉,更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好体现。(吴龙贵 媒体从业者)

网络编辑:高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