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理工出台《细则》严惩学位论文造假行为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认定,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特别严重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近日出台实施的《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侵吞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其中,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成果作为自己论文主题或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的,具体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有其他学术界公认的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认定,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特别严重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取消学位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全校通报;若为研究生导师的,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等。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鲁理工大政发〔2012〕34号)中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校要求,各学院要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作假行为预防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规范管理工作;指导教师在把握学生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负有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防范教育的责任。学位申请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山东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