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2.08.2016  19:16

鲁建建函 〔2016〕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字〔2016〕1号),现就终止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停止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工作,目前已取得省住建厅《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初级、中级、高级)》(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2017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二、各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三、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中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界定,按本通知第二条进行相应调整。

四、鼓励行业协会分层次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业务培训,保障上岗前的知识储备和从业过程中的知识更新,提高监理人员从业素质。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取消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后续衔接工作,在监工程项目中持有原认定证书的监理人员应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好监理职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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