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27.05.2017  18:54

   齐鲁网 5月26日讯 (记者 刘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布第308号省政府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与去年出台的《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在全省形成了无缝隙、全覆盖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责任主体都要终身担责

  《办法》规定,山东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

   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 业主可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

  《办法》规定,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办法》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发生事故每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办法》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也作了详细规定。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城镇桥梁养护单位应当建立桥梁检测评估制度,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应当及时采取工程加固等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