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9.04.2015 18:15
本文来源: 法制办
第一条 为规范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州市及下辖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理议事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召开。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市政府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 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七条 案件审理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 第八条 经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受理工作;负责复议立案文书送达、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二)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听证、调解和解、拟定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三)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监督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承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处理涉及市政府的非诉讼涉法事务;承办市级行政赔偿的有关协调工作;承办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 (五)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提出建议; (六)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 (七)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 (八)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九)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从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支付案件研审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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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201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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