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公证员协会召开房产继承公证业务座谈会
8月24日,德州市公证员协会围绕“如何与登记部门沟通,继续开展房产继承公证”这一主题在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召开了公证业务座谈会。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晓梅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德城区司法局局长周莲花及全市部分公证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根据2016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继承或接受遗赠房产时,登记部门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2016年7月份,司法部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8月中旬,德州城区内的房产登记工作由房管部门统一移交到国土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面对新问题、新形势,为继续发挥公证在房产变更登记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房产继承公证,德州市公证员协会应各公证处要求,召开了此次座谈会。
与会人员根据各处情况作了交流汇报之后,李晓梅副局长指出,在新形势下,想继续开展房产继承公证,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与新登记部门积极沟通,阐明公证具有的四大优势,引导当事人认可公证工作。四大优势是:一是公证处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更有公证执业赔偿金保驾护航,能够减轻登记部门的责任和风险;二是公证书相对于其它材料而言,证据效力更强;三是公证员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更专业;四是调查取证更快捷,公证从业人员常年与乡镇、村居工作人员打交道,调查取证渠道更广,可信度更高。另一方面是要求各公证处改变“以证换证”的工作思维,积极探索房产继承公证业务,简便办证程序,缩短出证时间,降低公证收费,真正将惠民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下一步,德州市公证协会将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根据座谈会精神,积极与新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就房产继承工作达成一致,为各县市区公证处开展此类业务提供经验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