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意见 进一步完善“法治校长”长效机制
为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治理念和尊法守法意识,近日,潍坊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普法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法治校长”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潍普法办〔2016〕3号),就进一步完善“法治校长”长效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要认真贯彻《法治潍坊建设纲要》,突出青少年学生这一重点对象,以加强学校法治教育为目标,以完善社会普法责任制为抓手,通过进一步完善“法治校长”长效机制,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有机统一,促进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效提升,为推动法治潍坊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规定,“法治校长”的选聘范围包括:人大、政协、政法委等部门从事法治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军分区、武警支队从事法治、保卫等工作的人员。“法治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积极推进“法律进校园”活动,落实“六个一”;采取“1+N”模式(即以“法治校长”为主导,建立法治辅导员和法治教员队伍、普法巡回宣讲队伍、普法志愿者队伍等普法队伍),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指导协调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协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良行为学生心理咨询和帮教转化等工作,配合处理在校师生违法犯罪案件;协助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等方面的联系,及时反馈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意见》要求,全市各小学、中学、高中、职业院校及驻潍各高校均应选聘“法治校长”。“法治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选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法办、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人选,经初审、审核、专业培训、考察,符合条件的,由市普法办、市教育局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法办和教育局分别负责指派市直、各县市区(开发区)学校“法治校长”并颁发聘任证书。“法治校长”采取选聘制,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不能胜任的,由学校、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向同级普法办和教育部门提出,经会商研究后予以调整或重新选聘。
《意见》强调,要加强“法治校长”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普法办牵头,分别成立“法治校长”工作委员会,负责“法治校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法机关、执法部门、人事、教育、普法办及学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各级各部门从普法经费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给予补贴,为“法治校长”开展法治教育提供保障。
《意见》还对“法治校长”任职条件、培训、考评等其他事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