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意见》进一步完善“法治校长”长效机制建设

07.04.2016  11:46

     


          近日,潍坊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法治校长”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全市“法治校长”选聘、培训、履职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自2003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潍坊市一直实行“法制副校长”机制,在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推进全市法治化进程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学校法治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潍坊市抢抓新机遇、顺应新形势,立足潍坊实际,在原“法制副校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法治校长”长效机制建设。
      《意见》要求,全市各学校的法治教育采取“1+N”模式,即以“法治校长”为主导,建立法治辅导员和法治教员队伍、普法巡回宣讲队伍、普法志愿者队伍等普法队伍,根据学生年龄、地域、面临的现实需求等实际问题,多方面共同推进,适时、及时、准时进行法治辅导与教育。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校长”的选拔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选聘机制等。一是严把选拔关口。“法治校长”从各级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以及军分区、武警支队从事法治、保卫等工作的人员中进行选聘,并要具备开展学校法治工作所必需的政治品质、专业素养、身体素质等基本条件。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法治校长”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加强学校法治建设,参与学校法治管理和平安校园建设;加强学生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治观念;沟通协调多方关系,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具体包括: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积极推进“法律进校园”活动,切实做到让法进校园,入教室,上讲堂;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与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紧密结合,指导、协调学校师生及社会、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帮教转化等工作;协助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帮助学校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的完善等。三是规范选聘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法治校长”机制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法办公室、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报本地普法办公室、教育局进行初审,已聘请过法制副校长并且运行良好的,可以直接推荐初审。初审通过人员由市普法办公室和市教育局进行审核,委托有关高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成绩合格的,由高校颁发合格证书。对考试合格人员,经考察通过的,由市普法办公室、市教育局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在与学校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市普法办公室、市教育局负责指派市直各学校“法治校长”,并颁发聘任证书;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法办公室、教育局负责指派本辖区各学校“法治校长”,并颁发聘任证书,聘用情况报市普法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备案。“法治校长”采取选聘制,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不能胜任的,由学校、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向同级普法办公室和教育部门提出,经会商研究后予以调整或重新选聘。“法治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意见》强调,各级普法办公室和教育部门每年对“法治校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法治校长”要适时予以表彰奖励。“法治校长”任期期满由各级普法办公室、教育部门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法治校长”所任职学校、本人所在单位及所在地区人事部门,在评先树优、提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法治校长”进行批评教育,确实不能胜任的给予解除聘任。各级、各部门要关心支持“法治校长”的工作,定期从普法经费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为“法治校长”更好、更持久的开展法治教育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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