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2.11.2016  20:41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住建委:

现将《济南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7日

 

 

 

 

 

济南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1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发〔2016〕8号)要求,结合中央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政策,对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的危房户实施改造,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对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并有改造意愿的2373户危房进行改造。其中2016年计划完成1767户,2017年计划完成606户,基本完成现存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任务,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的最基本安全住房要求。

对于部分暂未列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贫困户、贫困户和边缘贫困户仍按照省有关文件和要求执行。

二、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应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具体改造方式如下:

1.与幸福院建设相结合。指导相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意愿,按照要求,把幸福院与危房改造政策相结合,将资金资源整合到民政部门,按标准建设集中养老住房,完善养老设施,实现不适合单独居住的贫困老年人集中居住。按照自愿的原则,其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偿退出,其住房财产权可依法出租、转让,收益归个人所有。

2.分散分户改造。不与幸福院建设相结合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应分散分户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具体可采取新建翻建、修缮加固、空闲房安置、租赁安置等办法。由政府部分补贴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

(二)改造标准。

1.严格建设标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市)区要在县域范围内实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又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2.注重风貌建设。各县(市)区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

(三)补助标准。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发〔2016〕8号)要求,大幅度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上级支持外,其余由市级以下承担。鼓励县(市)区财政列支专项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的修缮加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万元。

2.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3.2万元。

3.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的一般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2.5万元。

4.对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由县级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认定,统筹解决危房改造资金。

三、操作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公示。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县级审批。县(市)区级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

5.签订协议。县(市)区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后,要组织好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6.组织实施。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7.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查。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相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与本级扶贫办进行对接,按照扶贫部门提供的名单,认真组织房屋情况核实,摸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危房户数量,科学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和村庄。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要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证明材料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四)加强资金管理。相关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总责,市城乡建设委会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好资金整合使用和工作落实,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指导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二)强化督导,绩效考评。建立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市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全面监督检查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相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

(三)广泛宣传,公众参与。组织召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专题会议,以会代训,对县(市)区建设部门、乡镇和贫困村的第一书记、村干部进行危房改造工作专项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对这项事关经济社会大局、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附件:济南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年度计划表

 

 

 

 

附件:

 

济南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

危房改造年度计划表

 

单位:(户)

 

序号

县(市)区

总计划数

年度计划

备注

2016年

2017年

 

1

天桥区

5

5

0

 

2

历城区

351

236

115

 

3

长清区

505

271

234

 

4

章丘市

510

510

0

 

5

平阴县

137

82

55

 

6

济阳县

382

355

27

 

7

商河县

483

308

175

 

合计

2373

1767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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