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市政府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联合市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城管执法、工商、物价、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检查对象为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等各方主体。重点检查今年第三季度销售价格上涨过快以及购房者对企业销售行为投诉较多且多次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以电商团购、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的;违规宣传、夸大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违规开展和参加展销活动,存在欺骗和诱导消费者行为的。
(二)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开房源,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同批次预售楼盘短时期内销售价格增长幅度过大的;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存在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行为的。
(三)销售合同未网签或不及时网签的;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与网签合同规定条款不一致、自行制定合同附加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损害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缴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或非法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的。
(五)售楼处现场不按规定公示有关文件、证件或公示内容不规范、不齐全的;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上岗资格证或未持证上岗的。
(六)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盘中炒号倒号,存在侵犯群众购房权益和其他损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行为的。
(七)未按约定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和囤积土地的。
(八)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开发企业拒不配合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或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的。
三、有关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对照本通知检查的主要内容,集中时间和力量全力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要选派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主管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三)各项目销售现场须准备好与上述检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料,并配备具备上网条件的电脑,用于检查组在线查看网签、成交价格等相关情况。
(四)各项目销售现场须在醒目位置上悬挂展示《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6号)两个文件内容。为统一悬挂标准样式,各开发企业可到龙奥大厦F413房间领取统一制作的公示文本。有条件的企业,销售现场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公示以上文件内容。
(五)各开发企业要严格要求房屋买受人提供合法有效购房资格证明文件,自觉遵守相关文件规定。凡因房屋买受人弄虚作假取得购房资格证明,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件的,后果自负。
(六)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查实的问题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