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
办理主体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联系电话 | 0531-87080820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令第278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鲁建发[2008]1号)。 | |||
申请材料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和原资质证书;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需持证上岗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的职称证书(上岗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9、企业所具有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安全评估等相关资料。 其中,新设立的企业,可不提供原资质证书和第4、10条所列材料。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 |||
办理程序 | 1、资料审查。具体承办同志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务会讨论。具体承办同志对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处务会讨论提出意见; 3、审批。按照处务会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证书。 | |||
办理时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监督电话 | 0531-8790791687907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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