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明确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权划分

24.10.2014  18:33

  10月20日,莱芜市局印发《关于明确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权划分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市级、区级监管职责做出规定,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各级监管部门认真履职。
  《意见》明确了市、区两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权。其中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等8项许可事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3项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项行政许可、药品经营(零售)许可等3项市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市局委托的备案事项。市、区建立行政审批结果通报制度。
  《意见》明确了市、区两级食品药品行政监督事权。在日常监督检查方面,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76家直接监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指导、考核各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直接监管单位以外的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组织、督导、考核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行政处罚事权方面,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直接监管单位的食品药品案件和跨区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等案件,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办案工作;区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查办案件以外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以及上级指定、交办的案件。
  《意见》还对技术审评与认证、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广告监测与管理、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以及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等其他行政事项进行了分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