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养老保险可申请补缴 最多补缴15年

13.08.2015  11:22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8月8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

  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有以下三类: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二是具有济南户籍,曾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

  三是具有济南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后再发生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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