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发布秸秆禁烧通告

24.09.2014  12:24

   9月19日,淄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秸秆禁烧通告。

  农作物秸秆焚烧关系到大气环境质量、交通安全、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市为全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点区域。淄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秸秆禁烧。二、焚烧秸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同时也影响我市的环境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禁烧秸秆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焚烧秸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