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29.11.2016 16:02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济环字〔2015〕24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9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函〔2013〕73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于2014年3月1日印发实施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一年多来,为规范全局行政处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期间国家先后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修订,并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办法。因此,我局需要根据新修订、废止的法律、规章对现有的裁量基准进行修订调整。目前,新修订的《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依法报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请遵照实施。 附件:《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 订)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1日 |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9.11.2016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