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
03.11.2016 12:42
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讯 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官网上获悉,近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青岛市交警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了青岛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细则。
一是取消环保标志发放业务。自2016年11月1日起,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
二是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制度。取消环保标志后,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排放检验。各环检机构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将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并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实现数据互联,资源共享。安检机构将接收的含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核实后拍照,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是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今后,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应设在同一地点,有效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下一步,环保、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将加强联动,通过定期检查、明察暗访、资料审核、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作者:吕海峰 刘嵘 编辑:栾美群 责任编辑:胡立荣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03.11.201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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